5.3 消防站及装备


5.3.1 过渡安置房数量在1000间(套)及以上的临时聚居点应设置消防站。消防站用房防火性能不应低于本标准有关过渡安置房的要求。
5.3.2 毗邻消防站接到火警后5min内不能抵达火灾现场的其他临时聚居点宜设置消防站。
5.3.3 消防站建筑不应超过2层。消防站与其他过渡安置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与帐篷和篷布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5.3.4 消防站应设置明显标识。消防站应满足灭火、抢险救援和执勤备战的基本需要,具备执勤人员住宿、办公、生活、学习和器材存放等基本功能。
5.3.5 消防站应设置消防车停车坪,停车坪宜做硬化处理。使用期3个月以上的停车坪应搭建车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车棚内消防车外缘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0m;消防车外缘至边墙、柱子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0m;消防车外缘至后墙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5m;消防车外缘至前门垛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车棚的净高不应小于车高加0.3m。
    2 车棚内每个车位都应设独立的大门,门的宽度不应小于车宽加1.0m,高度不应小于车高加0.3m。
    3 车棚室内温度不宜低于5C。寒冷、严寒灾区及其他有结冰可能的灾区应根据需要和可能采取必要的防冻措施。
5.3.6 消防站的消防车配备标准不应低于表5.3.6的规定。
表5.3.6 消防车配备标准
    注:消防车含随车器材及相关抢险救援装备。
5.3.7 消防站的装备器材配备标准不应低于表5.3.7的规定。仅设消防执勤点的临时聚居点,应配备手抬机动消防泵、手动破拆工具、水枪、水带和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
表5.3.7 装备器材配备标准
续表5.3.7
    注:1 18项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附录二附表2-l中的二级普通消防站配备标准。
    2 通讯设施应与消防站无线联网。

条文说明

5.3.1、5.3.2 5.3.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临时聚居点消防站是灾区人民政府在灾区部署的重要消防力量。汶川地震后,四川省根据既有消防力量部署态势、临时聚居点的数量和规模,迅即在灾区临时聚居点设立了消防执勤站。汶川地震发生1年之际,四川省在临时聚居点设立消防执勤站38个,消防警务室202个,配置消防官兵353人、消防车53辆;汶川地震发生2年之际,四川省在安置点设立消防执勤站45个,消防警务室103个,配置消防官兵231人、消防车51辆。防火灭火力量基本覆盖了灾区具有一定规模的临时聚居点,成功地预防和处置了火灾。
    江苏阜宁遭遇龙卷风袭击后,灾区人民政府在毗邻天然水源处择址建设10个临时聚居点,占地总面积64563mm²,搭建过渡安置房792套,安置2376名受灾群众临时居住。盐城市公安消防支队在每个安置点内设置1个微型消防站,配备6名志愿消防队员、1台手抬机动消防泵、10盘消防水带、2支水枪、30具灭火器、4具无线手持电台、2支强光电筒和2套战斗服;在10个临时聚居点的中心地域设置2个临时消防站,调配30名公安消防官兵和20名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每日与消防监督员混合编组,明确各队员职责分工和防火巡查任务,每隔3h对安置点内用火用电情况进行巡查检查,重点巡查液化气钢瓶、蚊香、吸烟、电瓶车充电等使用情况,提醒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在阜宁县公安消防中队设立专职指挥席,每日调度检查保养10个微型消防站的消防设施、34个室外消火栓和2111个灭火器,保证消防设施的完整好用。过渡安置期间,10个临时聚居点未发生任何火灾事故。
    根据汶川地震以来各灾区过渡安置的实践经验,对于规模较大且距城市消防站较远的临时聚居点,建临时消防站承担灭火救援、抢险救灾、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等任务符合灾区过渡安置消防工作实际需求。火灾案例和实体火灾实验数据表明,板房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约为1.5m/min。5min内,火灾蔓延面积约200mm²。为控制受灾户数≤10户,参照城市消防站的责任辖区和汶川地震灾区在临时聚居点设置消防站的经验,规定按照“1000户”和“5min全覆盖”标准建站,即设置1000间(套)以上过渡安置房的临时聚居点应设消防站;毗邻消防站接到火警后5min内不能抵达火灾现场的其他临时聚居点宜设消防站,从发现起火到消防救援力量出水灭火,限定在5min内。
5.3.3、5.3.4 根据执勤备战的基本需要,规定了临时聚居点消防站的基本建设要求,用房紧张情况下可多室合并建设。临时聚居点消防站具有消防保卫的特殊功能,其外观颜色宜与城市消防站外观颜色相统一,明显区别于临时聚居点的其他用房。
5.3.5 为保障消防车安全快速出动和日常管理,本条对保护消防车辆做了相应规定。车棚的长、宽、高应根据配置消防车型的实际数据确定。通常,水不结冰的工程设计最低温度值为5C,严寒、寒冷及其他有结冰可能的灾区应根据需要和可能采取必要的防冻措施。
5.3.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根据临时聚居点规模和消防保卫任务需要,本条规定了临时聚居点消防站消防车辆的基本配备标准。考虑到临时聚居点的交通状况,建议以轻型消防车为宜。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喷雾消防车,轻便快捷、操控灵活,适用于扑救可燃固体和液体火灾,单车战斗编成小,用水少,路况和水源条件差的临时聚居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配。
5.3.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根据临时聚居点消防保卫对象的特点,本条明确规定了临时聚居点消防站装备器材配备的种类和数量以及消防警务执勤点装备器材配备的种类。其中,消防员的基本防护装备不应低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附录二附表2-1中的二级普通消防站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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